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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与纳税地点

会计学习资料2532022-12-07

本文是关于征收管理与纳税地点会计学习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征收管理与纳税地点财税知识,可能能帮您解决征收管理与纳税地点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一)销售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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