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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642023-01-06

本篇是有关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会计学习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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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们单位的房子产权归房产局,单位有使用权,每年向房产局交很少的费用,现有另一家企业,想出资1000万给我们单位,为博得房子的使用权,(因为房子的使用权成本很低,同时房产局不干预此事,只要每年交费用就行)问题是假如交易成功,双方的帐务如何处理,如对方付出的1000万能否在税前扣除?谢谢

  答: 上述情况,你单位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分期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对方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确认各期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一次性预付租金,则

  支付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待摊费用

  对方企业向你单位支付的租金,其取得你公司开具的租赁业发票(你公司如果没有租赁业发票,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可按收益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另外,你单位将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转租给其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同时取得的租赁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出让房屋使用权的账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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