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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甲方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22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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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被甲方扣留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不再返还我单位该部分工程质保金,请问在财务上甲方应给我单位出具什么手续呢?我单位又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在所得税扣除时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我们理解,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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