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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会计学习资料282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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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适用人群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是会计分录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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