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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会计学习资料490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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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所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在每笔出口业务结束后,对出口是否安全、及时收取外汇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业务.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注意收汇截止时点.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超过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税务处理.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最后申报期截止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30号公告第七条予以了明确.

第三,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报退(免)税.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申报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不可再申请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第四,因商品质量、自然灾害、进口商破产等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能否申请退(免)税.

第五,公告对某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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