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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会计学习资料2532022-12-20

文章是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知识内容,下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财税处理技巧,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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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后复工复产,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很多扶持政策,税收就是实施扶持政策中的一种。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发票类型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处理方式

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以上便是会计资料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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