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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

会计学习资料2802022-12-06

文章是关于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会计实务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帮您解决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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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面有不动产一遇上评估这茬,不动产增值财务们就晕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要不要交,怎么交。今天小编就跟大家盘点下评估增值的几大交税误区。

误区一:土地增值要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一评估增值,很多公司就顾名思义,以为增值那不就要交土地增值税,哪知道这税种属于财产和行为税,交与不交要看你是否转让。自有土地评估增值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时发生的增值才需要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

误区二:房地产评估增值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次客户拿到评估报告问小编,账上的房子评估增值了是不是要按评估值调账。小编开玩笑“要是允许评估增值就调账,不知道多少企业通过评估多计提折旧入费用呢”。房地产是以历史成本作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者减值都不得调整。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所有权转移,无需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误区三:房产税按评估值计缴房产自用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无论财务如何入账,房产原值需按照企业准则的规定应入账金额确定,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应按照成本初始计量,持有期间房产评估增值无需调账,因此房产税也无需按评估值计缴。

(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

正解是房地产持有期间,评估增值不会增加税负,房产税也无需按评估值计缴。

当然,财务们还会告诉小编,不动产评估是有用途的,小编很大方,扫除误区后给大家附赠常见情形下涉税对照表:

▲注:“-”表示不适用

(依据:财税〔2002〕191号、财税〔2009〕59号、财税〔2006〕21号、财税字〔1995〕0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误区四:个人所得税不用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判定为财产转让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8]115 号 ) 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 “ 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上述是税法实务关于《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不动产评估增值缴税的四大误区」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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