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832022-12-07

本篇是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会计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帮您解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该公告主要适用于跨省的分公司,公告规定:省内跨市分公司由各省自己制定办法。安徽省是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市内跨县、区分公司由各市自己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希望您看完会计实操的本篇文章能够有所收获。更多会计方面内容,可以多多关注会计实操的文章更新啊!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 子公司借钱给母公司属于统借统还吗

· 合伙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 销售费用的核算是什么

· 成本法合并抵消怎么做会计处理

· 增值税年末必须结转吗

· 保函被索赔支付款项会计如何入账

· 本年利润期末必须有余额吗

· 固定资产折旧费抵扣的实务操作

· 委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扣税?

· 公司收到劳务加工费怎么处理

· 借入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

免费领会计资料

10年老会计整理的51个行业会计分录!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最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