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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26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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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创建时间: 2020-11-24 10:13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业务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同时在处理过程中还对一些可再利用的废品(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销售。请问,在上述业务中,我公司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化处理,收取的处理费按照6%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处理过程中将可再利用的废品自行销售,属于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相关税务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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