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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学习资料4142022-12-07

本篇是有关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知识,可能能帮您解决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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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数据有变,如何分摊税款?

例:我公司为总分机构,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今年7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发生了变化,请问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需要采用最新数据吗?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针对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已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上文中所列出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内容详情请关注会计实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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