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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4542022-12-05

本文是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会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余额为留抵数,下个月再与销项税抵扣;

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末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则需要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就是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在这里小编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实际发生日期”和“发票上的日期”均须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也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会计分录」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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