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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怎么做会计分录(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怎么做会计分录)

会计学习资料12023-02-24

今天给各位分享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怎么做会计分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应收帐款无法收回怎么做会计分录进行解释,如果未能解决您的会计分录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

本文目录一览: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分录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会计分录:可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分录: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前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部分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全额补提坏账准备。

其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确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经审批后做如下分录。

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特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

坏账准备:

1、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2、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怎么办:

借钱收不回来,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若未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录音通话等。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果查询有债务人的财产会将其拍卖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2、若约定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且只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提交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材料等。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应怎么做会计分录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备抵法和转销法。

一、备抵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2、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3、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4、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5、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二、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1、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扩展资料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处理坏账最简单的一种方法,当企业发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而被确认为坏账时,将实际坏账损失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如果被确认坏账的应收账款转销以后又收回,则作与计提坏账损失相反的会计记录,并按正常核算程序反映应收账款的收回。

这种方法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损失前对坏账不做任何处理,虚增了利润,也夸大前期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任何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

(二)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其估计坏账损失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反应扣减估计坏账后的净值。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损失,分录怎么做

如果计提了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如果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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