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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

会计学习资料4992023-01-08

这篇文章是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会计考试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上述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支票记载事项的分类」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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