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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会计学习资料317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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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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