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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会计学习资料16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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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二、业务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  三、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四、办理材料:  1.《增量房房源信息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  5.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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