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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

会计学习资料2742023-01-06

文章是有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题】

  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为2009年是100%,2010年是80%。

上述内容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产品其增值税可否减免」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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