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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购买的已开发土地的纳税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25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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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作出如下规定:“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开发的且已经进行了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是税务知识关于《房产公司购买的已开发土地的纳税问题》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产公司购买的已开发土地的纳税问题」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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