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

会计学习资料2942023-01-06

本篇是关于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会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我是某市一名个体户,主要经营废旧物品的收购和销售。去年初,我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自称他们经营废旧物资可以免税,要我挂靠他们公司,并向我收取3000元管理费。但国税部门却以我虽然挂靠了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以经营生活性废旧物品为由,认定我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税。我很不理解,请问:国家关于废旧物品经营的税收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你虽然已挂靠你区金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但仍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你经营的生活性废旧物资不在你挂靠公司许可经营的范围(金属废旧物资)之内,因此,国税部门认定你为个体经营户,不予免征增值税。

上述是会计知识关于《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经营废旧物品个体挂靠不免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