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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可以去做摊销吗?

会计学习资料217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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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可以去做摊销吗?

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其它商誉属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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