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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19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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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从事医疗设备检测的公司为参与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提供医疗设备检测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资讯关于《疫情期间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疫情期间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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