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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322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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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注意收汇截止时点.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超过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税务处理.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最后申报期截止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30号公告第七条予以了明确.

第三,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报退(免)税.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申报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不可再申请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第四,因商品质量、自然灾害、进口商破产等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能否申请退(免)税.

第五,公告对某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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