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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会计学习资料381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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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种: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

小提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工作步骤

1.汇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7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2.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

企业的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比如,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大多数企业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报.

上述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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