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学习资料2642023-01-02

本篇是有关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考试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够您解决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答: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五点:(1)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投资方合并被投资方取得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

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这个新准则中更加明确。(2)商誉的确认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4)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5)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商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内容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自创商誉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