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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180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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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发行方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方一般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债券未交换成股票前构成企业的负债,可在"应付债券"下设置"可交换债券"二级科目和"面值"与"利息调整"两个明细科目.企业发行的债券由于溢折价和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收到的金额一般与债券票面价值会存在差异,此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公司债券一般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利息调整"科目进行摊销,按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可交换债券利息的支付与一般债券无异,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持有人若未在转换期内交换为标的公司股票,发行方交付资产偿还本息后债务随即解除,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当可交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发行方应借记"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按转换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贷方转出,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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