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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如何填列?

会计学习资料307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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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如何填列?

根据财政局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解读: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就不能按"应交税费"总账余额直接填列,要根据其明细账户分析填列."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一般都是增值税相关的明细账户)不能放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而应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看其期限长短)."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才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或待抵扣或待认证的进项税额,属资产性质,而"应交税费"所属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额,属负债性质,资产和负债要单独列示,不能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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