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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涉及税种

会计学习资料1222023-01-01

这是一篇关于餐饮业涉及税种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餐饮业涉及税种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够您解决餐饮业涉及税种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能否继续使用卷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餐饮企业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卷式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卷式发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餐饮业涉及税种》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餐饮业涉及税种」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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