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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331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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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有哪些?

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在《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税会差异分析

根据财企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则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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