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

会计学习资料1202022-12-30

文章是关于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的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第12条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亦是这样操作的.但《物权法》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这次《民法典》仍然延续了《物权法》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700条只是明确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明确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似进一步强化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追偿.

共同保证人除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之外,除非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

以上是税法实务关于《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