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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统一采购如何抵扣进项税?

会计学习资料387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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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统一采购如何抵扣进项税?

例:我公司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分公司在一个城市的两个区。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核算时,如果采用主营业务独立核算、副营业务非独立核算方式,材料委托总公司统一采购。在采购材料时,会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取得的发票可否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采购材料时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将不允许抵扣。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等财税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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