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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

会计学习资料2782022-12-07

文章是有关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税法实务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帮您解决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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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总局令)新出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43号总局令)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把认定改为登记

老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的是《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老办法要求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新办法则把权利放在纳税人手中,由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只需到税务机关登记即可.

2、增加事先告知程序

对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没有主动登记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销售额达标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次月15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即在5日内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简化程序

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比起以前的认定程序简单了很多.纳税人只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若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若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取消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

老办法有对不经常发经营行为的规定,新办法,取消了"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的表述,而是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免税销售额不再包含在销售额中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免税销售额不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

6、一般纳税人开始日期由纳税人选择

关于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按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比如,3月8日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是从3月1日,还是从4月1日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由纳税人自己选择.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有以上六点,新出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的管理更加到位,不知道的网友请看上文小编的详细介绍,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实操的更新!

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变化」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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