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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的范围与原则

会计学习资料236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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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原则: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方法:协商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1.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

劳动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区别于一般经济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此处的“调解”与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不同,主要区别见下表:

三、劳动调解程序

劳动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进一步申请劳动仲裁

(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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