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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期间,股东有哪些涉税事项

会计学习资料114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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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货币剩余资产中,40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收回,60(200*30%)万元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40(500-400-6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处理。

【案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2013年2月借给股东D 10万元,同年10月两个股东D和E(各控股50%,初始投资成本各10万元)一致同意停止生产经营,并同意将企业注销。2013年10月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合计17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万元,资本公积为0,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案例分析:

D股东在2013年10月仍借款未还,同时企业已经进入注销阶段,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将10万元借款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留存收益150万元未做分配,D和E应当就未分配的150万元留存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注销审核时,对于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应当重点关注,防止出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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