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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和劳务税的热点问题3

会计学习资料29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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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和劳务税的热点问题3创建时间: 2020-06-27 09:3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内容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有关货物和劳务税的热点问题3》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有关货物和劳务税的热点问题3」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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