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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须“先比对后抵扣”吗?

会计学习资料250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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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须“先比对后抵扣”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所称试点地区,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进口增值税“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应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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