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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吗?

会计学习资料242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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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吗?

答:是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2)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本期收到的现金;(3)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4)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损失;(5)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从本项目中扣除。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方法: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本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款项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由于收到非现金资产抵债减少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金额-本期发生的现金折扣-本期发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不附追索权)+收到的带息票据的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其他特殊调整业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要在附注里写出来吗,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写出来,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在窗口与会计实操老会计们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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