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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062022-12-05

这篇是有关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会计上的处理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若对以前的分红方案不认同了,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重新确定分红方案.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税

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人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条件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转移利润的问题,或者二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且被投资企业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对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就要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税。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若对以前的分红方案不认同了,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重新确定分红方案.

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东的会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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