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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会计分录怎么办(商业险入账科目)

会计学习资料22023-03-27

kj.yyrjxz.com 小编在本篇文章中要讲解的会计分录知识是有关商业险会计分录怎么办商业险入账科目的内容,详细请大家根据目录进行查阅。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会给员工买商业保险怎么做分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若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法定可税前列支项目,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法定不可扣除项目,会计入账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并入员工个人工资收入,此时需要纳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付商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是企业负担这笔费用,这种情况下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制作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7-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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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如何记账?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公司购买商业险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扩展资料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 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保险

给员工买的商业意外险怎么做账

根据公司是否全额为员工购买,给员工买的商业意外险分为两种做账方式。

首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应作为福利性开支,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商业保险到底有没有必要买

借:管理费—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贷:现金/银行存款

给员工交纳保险,分为基本社保和商业保险。基本社保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设置社保明细科目归集公司负担和员工负担的计提、代扣和缴纳核算处理;商业保险按职工福利在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员工福利明细科目归集核算。

其次,如果是全额为员工买的商业意外险可以计入福利费,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具体看员工在什么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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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应计入什么科目

员工的商业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商业保险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商业保险关系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扩展资料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

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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