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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主体

会计学习资料3562023-01-08

这篇文章是课税主体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课税主体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够您解决课税主体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课税客体”的对称。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当纳税人通过一定途径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上述便是税法实务关于《课税主体》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课税主体」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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