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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

会计学习资料401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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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而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若企业兼营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首先不论企业是单一贸易方式经营还是多种贸易方式兼营,都应尽量做到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结清货款。其次对各种影响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的行为,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对于同时兼营多种贸易方式的,且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抵扣)进出口业务合计占比达85%以上的企业,应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监测系统中添加特殊标识,按专项监测指标进行管理。

这些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管理,密切监测各项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指标变动的原因;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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