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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会计学习资料179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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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税函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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