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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提供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会计学习资料245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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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提供借款无法收回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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