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会计学习资料3162023-01-07

这篇是有关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内容是会计资料关于《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