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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会计学习资料452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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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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