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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会计学习资料46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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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后,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项目报告。  三、设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四、办理材料:  1.《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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