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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解除

会计学习资料298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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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二、业务描述: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三、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四、办理材料:  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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