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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会计学习资料324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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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二、业务描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三、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四、办理材料:  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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