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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地下车位成本预留问题

会计学习资料401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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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可否算作配套设施,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预留成本? 答:

  如果企业为地下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单独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即属于可售的开发产品,应单独作为成本对象核算。如果企业未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但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车库(不含车位)对外出售,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应作为可售面积,参与单位成本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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