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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如何税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33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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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闲置借款200万,给另一企业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也就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请问这属于无偿借款吗?在税务上我们应如何处理?利息支出上是否能做代收代付款,收到另一企业的款项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贵公司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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