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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及税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93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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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购买方取得发票后,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必须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按照《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的二种情形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后购货方的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申请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简称,《通知单》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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