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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如何做账?

会计学习资料228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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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如何做账?

按《企业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按上述规定精神,结合实践经验,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费用支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①征地费;

  ②拆迁补偿费;

  ③土地平整改造费用;

  ④税金;

  ⑤土地开发费(不包括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开发费用);

  ⑥与土地征用、拆迁等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⑦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

  ⑧应予资本化的利息等。

  依据准则规定并结合前述经验,初步判断:

  ①征地拆迁费通常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价值;

  ②排危费用发生在所征用土地转入无形资产之前的,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发生在之后的,计入当期;

  ③给政府的工作经费如果属于与征地有关的管理费以及类似性质,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是与形成无形资产无关的其他支出,就不应该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

上述便是会计实操关于《矿山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如何做账?》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矿山发生的征地拆迁排危费用如何做账?」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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